10月7日,四川省達州市一處人行道路面塌陷。8日上午當地官方通報,疑4人陷落,目前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,2人失蹤(10月8日澎湃新聞)。
馬路出現天坑,在我國已不算極小概率的事件。時間稍早的如甘肅蘭州,僅2016年就發(fā)生過19次地面塌陷,近期的則有半個月前的上海市普陀區(qū)云嶺西路,一輛出租車經過事發(fā)點,突然塌方,車輛陷入深坑內。
由于傷亡不重,每次天坑事故發(fā)生后,相關部門都是匆匆處理現場,事件很快平息下來,公眾的態(tài)度也多半是看看“新聞”。但這次達州馬路塌陷涉及人命,兩死兩失蹤,公眾顯得尤為關切。是天災還是人禍?在期待救援能帶來好消息的同時,大家更想知道事故原因。
救援還在持續(xù),查明事故原因,也只能隨后進行。不過,從以往類似事故調查結果看,馬路塌陷的原因多半出在地下管網設計有缺陷、施工粗糙、多頭管理、維護不力等方面。一些業(yè)內人士指出,城市道路塌陷頻發(fā),雖然天氣異常變化、地質結構變化等“天災”與此有關,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,地下空間開發(fā)利用和管護的失序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。
此次達州馬路塌陷事故的具體原因是什么,相信當地官方也會給公眾一個答復。
然而,馬路塌陷事關百姓的生命權、財產權,除了查明事故原因,誰該為事故負責,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。
記者梳理近10年各地發(fā)生的“天坑”事件,發(fā)現相關部門處理問題的方法基本雷同:事件發(fā)生——緊急處理——不了了之。以一年發(fā)生過19次馬路塌陷的蘭州為例,2016年8月23日,甘肅省政府門口馬路現“天坑”后,多位領導批示“查清原因、研究塌陷區(qū)整治方案,并對其他區(qū)域進行排查,消除安全隱患”。之后原因查清了,即“地下管線回填不密實、塌陷區(qū)段工程建設頻繁、地下管道密集等”。隨后,事發(fā)路段填平了,可三個多月后,塌陷事故又在附近路段發(fā)生。
頭痛醫(yī)頭腳痛醫(yī)腳,鮮少從源頭防范,事后亦無追責,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可避免地導致馬路塌陷舊病復發(fā)。要讓馬路不再“吃人”,各地須痛定思痛,進一步明晰部門職責,嚴格追責,強化預防,才能從根本上治好馬路塌陷這個老病。
回到達州馬路塌陷事故,若非天災原因,應該向誰追責?馬路塌陷侵犯市民生命財產權益,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(guī)定,馬路塌陷首先應該由馬路管理方賠償受害人,有其他責任人的,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其賠償,在市政部門等管理方賠償后,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。如果馬路是豆腐渣工程,那么,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馬路“吃人”,除了賠償,行政問責、刑事追究也不能缺席。相關部門和人員守土有責,應當接受紀律處分。情節(jié)嚴重,涉及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受賄的,應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“吃人”的不是路,背后或許是很多個失責的人,不能放過。希望此次達州馬路“吃人”事故的處理,能夠成為敲醒各地城市管理者的警鐘。